【时 效 性】 | 沪税外[1994]1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中企处、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四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3号文《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现将此文转发给你单位。承包商提交的纳税保证金为外国货币的,可按我局户税外(1994)114号文《关于设立纳税保证金外汇现汇帐户以及该帐户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