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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抵债有关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琼地税发[1999]4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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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临高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土地使用权地面附着物抵债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临地税农字[1999]20号)收悉。关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海南楷模农业经济庄园以350亩农业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含龙眼树6600棵)给西藏明珠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有关契税征免问题,鉴于上述行为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特殊方式。

    因此,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抵债的农业用地继续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如果改变农用土地用途的,要按规定征税;对地上附着物属于房产的,按规定征税,属于经济林木、青苗等,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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