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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1999]3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9年末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根据税收收入情况继续予以审批抵扣。具体审批权限为:企业申请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税局审批;超过10万元的,由市、地国税局上报省局审批。

    二、各地在上报省局审批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要分户填写《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审批表》,经市、地国税局负责人签字后,随同正式文件报送省局。

    三、各地要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一步清理、核实。对本级审批或上报省局审批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凡发现企业申请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情况不清,数额不符的,一律不得审批或上报。要建立审核岗位责任制,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以确保抵扣数额真实准确。省局将适时对部分市、地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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