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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财务重组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8]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银行法规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光大银行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1、中国光大银行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减值准备后形成的账面累计亏损139亿元,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允许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所得弥补。

    2、中国光大银行上述纳入集中处置范围内的不良资产,在实际发生损失时,凡已按本通知第一条享受税前所得弥补的部分,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重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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