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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程》第十二条的决定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2日公布施行)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主任会议提请修改《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程》第十二条的议案。决定,在《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程》第十二条增加“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已经成熟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也可以一次审议通过”的内容。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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