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提高2013年玉米临时收储价格的通知

【时 效 性】 发改经贸[2013]128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7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分公司:

为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今年继续在东北等部分主产区实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并适当提高临时收储价格水平。2013年生产的玉米(国标三等)临时收储价格为:内蒙古、辽宁1.13/斤,吉林1.12/斤,黑龙江1.11/斤,均比2012年提高0.06/斤。临时收储具体执行时间和其他相关要求由国家有关部门在今年新产玉米上市时根据市场情况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请各地做好今年玉米临时收储政策宣传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指导农民加强田间管理,减小灾害影响,切实稳定玉米生产。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201373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