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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发[1999]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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