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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税三字[1991]6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1991]118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本市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经检查未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的,要严格按照京税三字[1991]408号通知中关于违章处罚的规定处理。

    1991年9月29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反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全国性订货会签订的合同,税务部门驻会征收印花税有诸多不便,困难较大。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和研究,为有利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对国内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作如下规定: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二、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一九九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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