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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地税地[200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土地增值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原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后,在1999年恢复征收的税款,可办理退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财税字(1999)293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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