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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禁止在公路上设立税务检查站的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征字[1995]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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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公路上设立税务检查站的通知》国税发[1995]1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4]41号国发[1994]41号规定,在公路上设立的任何形式检查站、报验场等应立即撤销。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设检查站的,也应立即撤回税务人员。

    二、撤消检查站后,对收取的纳税保证金及扣押的货物,按《征管法》及细则有关规定,尽快做出处理,并对落实情况于一九九五年九月底上报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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