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规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
川办函[1996]43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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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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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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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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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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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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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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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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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文和省政府常务会第38次会议精神及省政府办公厅《议事纪要》[1995]164期确定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交通规费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如下:关于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问题,鉴于我省成渝高速公路还贷任务重的实际情况,成渝高速公路收取的通行费暂缓征收营业税。其余地方的路、桥收取通行费照章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