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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青地税发[2000]10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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