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发[1999]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云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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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明确责任,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1998年度我省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征纳双方职责,做好汇算清缴前期准备工作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决定纳税人所要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反映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汇算清缴工作的职责和分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计划,对汇算清缴工作认真安排部署。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对主管所得税的税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干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监督纳税人准确如实地申报和结清税款;另一方面,要做好汇算前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培训工作,提高企业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的质量,将现行各项税收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今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要进行重点宣传、讲解,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能够做到如实申报和自行进行正确的纳税调整。各级国税机关可采取税法公告、文件送达、集中培训、政策咨询以及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进行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对税源大户和申报质量不高的企业进行重点辅导,力争使企业纳税申报正确、完整。
二、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后,企事业单位的纳税申报质量尤为重要,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强化纳税申报工作,狠抓申报率和申报质量。
1.凡属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间,均应按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地位不变,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纳税年度可连续计算。
3.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4.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单位,必须按云国税发(1998)391号文件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5号)的规定执行。
5.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认真核实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企业所得税申报盲区和漏报户。对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拒不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三、税款退补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四、纳税检查企业自行申报结清税款后,纳税人的汇算清缴即告结束。税务机关进入纳税检查阶段。
企业所得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纳税人特定时期(通常指一个或几个纳税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的检查和处理工作,目的是防范和查处纳税人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或避税行为。企业所得税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的全面例行检查。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的对象、范围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对有关纳税人一定时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的专项检查。企业所得税检查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要求,抓好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
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可分为确定检查对象的规划选案、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工作的审理终结等环节。
企业所得税检查应在纳税人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之后进行,主要检查上年度企业的纳税情况,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检查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但一般不超过三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选案、实施、处理、终结职能应适当分离。统一调配力量组织实施。
企业所得税检查原则上由企业所得税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的管理办法,省局将另文下发。
五、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几个政策问题
(一)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对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单位,1998年度计税工资标准仍为人均700元/月扣除。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实际发放的工资的14%、2%、1.5%提取。
(二)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问题。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1号)的规定,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提。
(三)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问题。
按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 5%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为配合国家“九五”扶贫攻坚计划,纳税人向地方政府确定的扶贫点的有关支出,可视同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按上述规定,其捐赠额在规定限额内的部分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内据实扣除。
按(国税发[1998]555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向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实物和现金),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限额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限额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我省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单位向“九九世博会”的捐赠,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五)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
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盈利企业当年发生的并计入管理费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其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国税机关审批后,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增长未达到10%的,不得抵扣。具体审批权限按云国税所字[1996]72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的征税问题。
按云国税发[1998]171号的通知精神,邮政、通信企业1998年度由国家邮政局、中国电信公司(总局)分别集中缴纳所得税1年,云南省邮电管理局所属的邮政、通信企业已分设完毕,年终由邮政、通信企业逐级汇总分别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关于省国税局云国税函[1998]293号批复给省邮电管理局1998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支局所修理改造费用,现全省各地邮电企业已分设完毕,请各地按云国税发[1998]431号文件执行。
(七)关于农村信用社计提管理费问题。
农村信用社1998年度准予按营业收入的2.5%计提上交管理费(特殊情况经省局批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八)关于金融业应收未收利息(应收保费)的核算问题。
根据(财商字[1998]302号)文件的规定,从1998年度起,金融业(包括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应收未收利息(应收保费)核算年限由2年缩短到1年,逾期(含展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放款,作为呆滞放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呆帐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改按本年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
(九)关于所得税前费用扣除管理问题。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费用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规定,对企业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亏损弥补、财产损失及集体金融企业的修理改造等成本费用,应按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审核、审批手续。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报税务机关审批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报《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包括一张汇总表和五张附表,软盘和人工报表同时报送)、《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及附表、《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报表和工作总结务必于1999年5月20日前一并上报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总结的主要内容为:1.汇算清缴的布置情况;2.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措施和效果;3.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4.对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的审查、核实情况;5.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6.税源报表分析应在总结中反映,有关税源报表分析口径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的指标要求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