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局函第17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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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你局《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执行时效的请示》(长国税函〔1996〕165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函复如下:
对实施新税制以来所发生的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均应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