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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税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成财税[1996]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原竹征税问题。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对生产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生产环节8%的农业特产税,对收购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收购环节8%的农业特产税。

    二、各区(市)县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地税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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