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财政部关于进口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一律不予减免进口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政字[1997]2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鉴于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国内已可批量生产,且性能较好,经国务院批准,从文件下达之日起,对任何贸易方式进口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税则号8704.1090),一律不得减税免税,统一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本文件下达之日前已签订的进口合同,仍按原政策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