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营字[1987]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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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最近,国家经委、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经综[1987]353号)通知规定:“供销社批发,调拨的再生资源,从1987年7月1日起,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这一规定是指,从1987年7月1日起,对供销社批发、调拨再生资源业务取得的收入,统一按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即依5%的税率征税,其他部门不得比照。过去有关对废旧物品批发、调拨业务的减免营业税规定及各地的补充办法应予废止,一律按该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