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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1999]3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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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和全省税政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对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

    二、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三、关于被承包企业提取费用扣除问题

    承包人以被承包企业其他职工的各义,从企业税前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或其他费用,如提取的有关费用被擅自改变其规定用途,并被承包人据为已有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税问题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兼有应税和免税收入的,可对其生产、经营及其他应税收入单独核算盈亏,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计算其应税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企业销售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销售人员包干的销售费用,必须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记帐,凡无有效报销凭证和不符合财务税收制度规定的销售包干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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