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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小学校办企业享受流转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1998]6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规定,经会同省教委勤工俭学办公室共同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74户新办小学校办企业(见附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流转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

    特此批复。

    附:74户新办小学校办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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