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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热电厂康复基金和超额劳动补偿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发字[1995]1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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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省电力工业局多种经营管理局及部分地市税务局反映,集体所有制热电厂收取的退役机组康复基金和超额劳动补偿费在计征所得税时是否准予扣除。为继续发挥退役机组作用,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用电用热,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关于康复基金问题。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每千瓦时收取的0.02元康复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康复基金专项用于退役机组的修理费用支出,不得挪做他用。凡提取康复基金的,不得再列支修理费用。

    二、关于超额劳动补偿费问题。由于超额劳动补偿费各地原定范围、标准不一,是否允许扣除及扣除标准,可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自定。

    三、收取的康复基金和超额劳动补偿费要按规定用途使用,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坚持当年收取,当年使用,如有结余,并入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执行到1996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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