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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建委《关于加强勘察设计、业余设计、技术咨询等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时 效 性】 津政发[1987]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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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建委《关于加强勘察设计、业余设计、技术咨询等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勘察设计、业余设计、技术咨询等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国发〔1985〕114号)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财文〔1985〕559号),并参考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为正确推动勘察、设计单位向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过渡,合理组织经济收入,有效地使用资金,现对勘察设计、业余设计、技术咨询等财务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加强收费管理。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收费,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计设〔1985〕190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计设〔1983〕1022号)精神办理。

    二、企业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的收入,要严格按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纳入企业的总收入,并按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纳税和上交,不得私设小钱柜。

    三、国营、集体设计单位和经批准可以承担设计工作的个人,如果需要聘请其他设计单位的技术人员参加本单位承担的业余工程技术劳动,必须征得被聘人单位领导同意并取得文字证明。

    四、为了调动勘察、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和潜力,增强勘察、设计单位的活力,做出更多质量优、技术水平高、效益好的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在确保完成上级核定的生产能力指标和重点项目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组织本单位的职工利用业余时间搞些业余设计(不包括勘察的外业部分),但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为了更好地区分和考核正常设计和业余设计的工作量,主管部门要根据设计部门的生产能力编制正常设计工作量,报送市建委审查批准,作为考核依据。批准后,抄送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市分行备案。业余设计不得承担指令性的重点项目、大中型工业和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必须坚持以小型工程为度。单项工程建筑面积控制在五千平方米以下,不能用面积表示的建设项目工程,以投资为准,控制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下。业余设计每周控制在六小时以内。业余设计的程序、合同、收费标准和计划与技术管理等,均应与正常设计同等对待。

    五、关于技术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任务负有重大的技术、经济和法律责任。为了确保设计质量和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设计单位搞技术咨询,必须与设计严格分开。不能以咨询的名义搞设计,也不能用本单位的证书、图签代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交设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严加处理,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设计单位搞技术咨询,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市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科技咨询服务收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86〕91号)执行。

    六、各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核定先进的生产能力考核指标,必须围绕提高质量、技术水平和效益来进行,按平均先进水平,加上一定的积极因素,制定生产定额,下达生产能力指标。

    七、收费标准。勘察、设计收费一律执行全国统一颁发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各单位不准制定自己的收费标准。

    (一)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颁发收费标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提高和修改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收取勘察、设计费。

    (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采用以定额收费为主要内容的收费办法。如对少数不能按定额收费的项目,确应实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中按投资额百分比收费办法的,其计算基数为本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内单项工程费用,而不得以建设项目的总费用作为计算基数。

    (三)工程设计收费是按设计全过程的工作量制定的,包括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施工图设计、按合同规定的合理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加试车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在设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设计内容和深度进行,不能减免设计内容,更不能为了多收费,把一些设计内容分出来另行立项重复设计。

    (四)对标准设计、复用设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费标准收费,不能把重新描晒甚至于只改换图标的设计,按新项目收费。

    (五)勘察、设计单位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回扣”,也不能向建设单位授“回扣”,更不能索取现金进行私分。违反规定的,除没收其全部收入,处以一至五倍的罚款外,并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

    (六)勘察、设计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建设单位收取勘察、设计费;建设单位逾期不交的,应按合同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七)市建委和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收费的管理和监督,配合财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和报表,认真审查勘察、设计单位的收、支和经费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勘察、设计费由有关银行统一拨付,拨付时,银行有权按规定验证其勘察、设计证书和批准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文件,核审是否符合收费条件和标准。对不具备勘察、设计资格或不符合收费条件和标准的,银行应拒付勘察、设计费。

    第二、加强收入和分配的财务管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计设〔1986〕2562号)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事〔1985〕65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财税一〔1986〕82号),并结合我市勘察、设计等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财政已不拨给事业经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勘察、设计等单位,凡有条件的,在不提高现行的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试行对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和运输车辆等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费的办法。提取费用办法、折旧率以及管理和监督等事项,可参照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国发〔1985〕6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提取的费用由单位掌握,与本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对设备、仪器等更新与改造。这部分费用要在财务上单立科目,专款专用。

    (一)按照国家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对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单位的盈余分成比例作如下调整:盈余的25%上交国家和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其中15%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0%上交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计设〔1983〕1022号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管理部门本身的开支。在动用所属事业单位上交10%的资金时,必须编制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对这笔费用要专款专用,每年二月底前要将上年的上交数额、余额及使用情况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其余的75%留给单位,分配比例是,50%为事业发展基金、20%为职工福利基金、25%为职工奖励基金、5%为后备基金。后备基金由院长掌握,本着按年度先提后用的原则,主要作为单位收入下降后补助正常开支的备用金,也可补助事业发展的不足。一九八六年已按原分配比例作了决算的,不作调整。

    勘察、设计单位,应制定一套能促进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技术水平和效益的切实可行的奖励办法。各单位应从奖金总额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并制定具体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发放奖金超过国家规定限额部分,应依法缴纳奖金税。

    (二)从业余设计收入中可以提取20%作为发给参加业余设计人员和有关管理服务人员的劳务报酬,每人每月在三十元以内的,免征奖金税,超过三十元的部分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

    (三)设计单位承担业余设计收入的80%列为正常收入,按25%:75%的比例上交与留成。留成部分按7:3比例分配,70%作为事业发展基金,30%作为职工福利基金,不再提取奖励基金。

    (四)设计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个人不得对外承接设计任务,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外出兼课、咨询服务和搞业余设计。如有违反者,除没收其全部收入外,并给予行政处分。对违章用人单位发放的劳务报酬,全部计入发放单位的奖金总额,按规定征收奖金税,对按规定用人的单位,所发放的劳务报酬,允许扣除规定标准限额的部分,超过部分一并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

    (五)设计单位收取的业余设计收入,必须由设计单位开立《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

    (六)事业单位自费工资改革后的增资额和发放的奖金,均应在单位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部分增资额计入成本的通知》(计设〔1986〕1630号)的规定,工资改革后的增资额,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按每人每月七元五角计入成本,其余部分仍在奖励基金中列支。

    二、关于对增收节支结余部分的分配比例和奖金发放限额的核定原则以及征收奖金税的具体规定,按市财政局财事〔1985〕65号文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事业单位奖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1986〕81号)办理。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统一列帐,统一分配,不得搞帐外帐,更不得私立小钱柜。

    四、各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应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各单位和其主管部门不得自行规定。

    五、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在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并接受银行对其工资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度起执行,凡过去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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