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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系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时 效 性】 劳社厅函[1999]1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银行法规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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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你行《关于请求解决我行再就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函》(工银函〔1999〕294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因你行是统一法人体制的盈利企业,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不享受“三三制”政策,原则上都由你行负担。

    二、你行裁减下来的人员,符合下岗职工条件的,可以组织其进中心签协议,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凡进中心签协议的下岗职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发给下岗职工证明,享受国家和地方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对你行目前尚未参加失业保险或欠缴失业保险金的分支机构,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尽快补缴失业保险费。按照规定参加和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分支机构裁减人员时,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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