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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的水利环保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入库级次划分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湘财预[200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的交通、水利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入库级次问题,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重申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的交通、水利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入库级次的通知》(湘财预[2000]2号)。根据各市州反映的情况,经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补充通知如下: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的水利、城市防洪、环保、生态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地方税收由工程项目施工所在地市州省级税收征收分局负责征管。对其设计、施工、监理环节实现的营业税按投资比例划分入库级次,即中央和省投资的部分作为省级收入,市、州、县投资的部分作为市、州、县收入,由税务部门分别开票,相应交入省金库和市、州、县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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