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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转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国税发[1999]3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口、三亚、儋州、通什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税明电[1993]075号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适应我省电力企业体制改革,照顾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所在地的经济利益,省局在测算其转售电力产品税负的基础上,决定对省电力有限公司外购转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省电力有限公司和分公司分别预征,每季度末由省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1、省电力有限公司直属的海口电业公司,三亚电业公司、儋州电业公司、通什电业公司每月依据其实际取得的销售额,暂按1%的征收率计算预征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当季全部电量--当季自产电量

    当季全部电量

    2、省电力有限公司每月依据其全部销售额,暂按1%的征收率计算预征增值税税额,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每季度末再按以下公式结算应补(退)税额,多退少补。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季全部销项税额--当季全部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当季应纳税额--当季预征税额

    3、省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自产电量,经审核批准,方可作为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4、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应按规定如实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发现申报不实,一律在公司所在地补征税款,查补的税款不得视作预征税款,从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5、以上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省电力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从1999年9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999年8月份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由省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结算。

    6、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不适用上述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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