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公治[1998]11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办、公安厅(局)、教委(教育局)、科委、人事厅(局)、外专局(引智办),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专局:
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参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长期战略方针。近年来,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逐年增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各地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对外国专家工作管理或指导管理,发挥公安、外国专家管理等部门的职能,做好来华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智力和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加强对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归口管理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本地区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外国专家工作是地方外事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地方外办负有管理或指导本地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的职责。地方外事部门负责办理各类外国专家邀请函,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证》。受国家外国专家局委托的中央部委外事司(局)和省级外事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证》的签发和外国专家管理工作。
三、凡已发给《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无需再申请就业证。拟来华工作、居留6个月以上的外国专家需持授权单位邀请函电及《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到我驻外使领馆办职业签证。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到地方外事部门领取《外国专家证》,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凭职业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服务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四、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规和本通知精神为持有职业签证和《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五、各地外事部门要切实做好外国专家工作,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做好专家的管理、服务和表彰等项工作,加强与当地各聘请外国专家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六、各地外事、公安机关和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政府职能密切配合,加强对外国专家的管理,促使他们遵守中国法律,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外国专家管理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外事、公安机关和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加以研究和改进,重要问题,及时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今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从目前情况看,虽然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有所减少,但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却很严重。据统计,今年1月至9月,全国共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158起,比去年同期下降 16.4%,死亡327人、伤445人,经济损失863.8万余元,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0.1%、17.4%和16.7%。引发爆炸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前非法生产经营、违反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生产的问题仍比较突出,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安全监管上仍很薄弱。目前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已进入旺季,属事故多发季节。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检查整顿烟花爆竹生产厂点,彻底消除不安全隐患。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所有合法烟花爆竹生产厂点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是企业领导是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能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安全组织是否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二是厂房布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有无擅自迁移厂址和改变厂房用途的现象;三是危险性建筑有无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四是带药生产工序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各危险工序或储存库房有无超量领药、储存,性质相抵触的原材料是否分类存放。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坚决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产品和生产原材料的管理,坚决杜绝伪劣产品流入市场。要结合安全检查,加强对本地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管、检测,检测合格的核发《产品检验合格证》。要根据《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充分发挥各级日用杂品公司的经营主渠道作用,严格实行定点和未取得《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鼓励支持基层日用杂品公司统一设点,以便加强对零售网点的监管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验合格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准经营,其销售人员也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要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原材料的安全监督管理,对非法生产经营原材料,特别是生产、销售劣质原材料,以及将原材料销售给非法生产厂点的,要坚决查禁取缔,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要结合日常检查、管理,以大力整治农村个体作坊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为重点,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要坚决取缔,没收其生产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合法生产厂家组织厂外非法生产和收购非法生产厂点产品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四、切实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在烟花爆竹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上,都要层层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烟花爆竹的传统地区,要在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将所有带药危险工序集中到安全地带选址办厂,无药工序则可分散到户。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并造反典型案例公开报道,不断提高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防范事故的能力。要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和倒查制,凡因安全责任不落实、违反管理规定导致发生爆炸事故的,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追究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责任。
各地接本通知后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并尽快部署开展工作。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公安部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