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国税所发[1994]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33号《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除《通知》规定外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审批权限,仍然按照晋税所发[1994]30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由县国家税务局审批。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