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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所发[1994]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33号《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除《通知》规定外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审批权限,仍然按照晋税所发[1994]30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由县国家税务局审批。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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