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流字[1996]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11号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力、法》中第六条 第一款现改为‘企业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不得再行使用。在该系统推行初期,企业的销售业务全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确有困难的,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对其百万元以下的销售业务在一定时期内,可采用原开票办法,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仍可继续使用。’”请你们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区局已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规程》(编者注: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编1995年度《工商税收法规汇编》P185)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以维持试行防伪税控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