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1999]14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专业养猪户的界定标准,由各地市地税局会农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界定范围,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单位和个人将自养生猪运往外县(市)宰杀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运自养牲畜征收屠宰税的通知》(桂政办函[1996]243号)的规定,起运时征收屠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