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发〔2010〕10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100108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 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我省的,总机构直接管理、在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暂不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