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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2010〕10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转发给你们, 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我省的,总机构直接管理、在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暂不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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