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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1999]3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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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做好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组织落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而且政策具有很强的连续性。因此各单位分管局长一定要把握好政策关,对汇总纳税企业的检查一定要由税政部门牵头进行。整个汇算清缴工作要抽调业务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的人员参加。要重视对企业进行纳税辅导和培训。

    二、抓好审核、审批工作

    凡是企业应报国税机关审核、审批的有关事项、必须在年度纳税申报以前办理完毕,没有特殊原因的,过了纳税申报期一律不再办理。

    三、财产报损的审批问题。

    鉴于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其分支机构没有财产损失的处理权限,只有上报市级主管单位审批后,分支机构才能执行。因此在财产报损的程序上,由企业主管单位直接上报市国税局,由市国税局审核批复后,市级主管单位执行。

    为了充分发挥各区县(市)国税机关监督和检查的职能作用,从文到之日起凡是各分支机构要求财产报损的,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由各区县(市)、万州、黔江开发区及各区县(市)一级国税机关审查确认,签字盖章 后由各分支机构连同财产报损的有关资料上报市级主管单位,市级主管单位根据本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核,然后将最后审核情况报送市国税局,经市国税局审核批复后才能作帐务处理,准予在税前扣除。

    四、固定资产修理费的问题。

    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不报国税机关审批,但要报当地国税机关备案;数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报当地区县(市)国税机关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万州、黔江开发区代管县在50万元以下的报开发区一级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税局审批。

    五、做好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工作。

    为了保证达到对纳税企业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的要求,在汇算清缴重点检查面不少于30%的前提下,各单位自行选择重点检查企业。

    六、认真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纳税申报表签章工作。

    对各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一定要认真审核纳税申报表,指导企业进行纳税调整,认真审核签注意见后,才加盖公章 .

    七、认真准时报送税源报表、税源分析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1999午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编报口径及税源分析指标仍按市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重国税发[1996]285号)要求办理。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如下: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要有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

    (三)、税源分析按重国税发[1996]285号文的要求,对每个指标穿插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说明,不得遗漏。

    (四)、总结经验、教训,反映存在的问题。对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税源报表及报表分析必须在5月15日前送达市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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