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政农发[1999]03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推进郊区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口局、总公司改革,加快郊区农民致富步伐,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原则1、带动农民致富的原则。对能够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优势,推动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对郊区农民致富有较大带动的项目择优给予支持;对与农民致富联系不大的项目原则不给予资金支持。
2、拉动行业发展的原则。对实行企业化经营,对发展本行业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或农业科技项目择优给予支持;对一般项目原则不给予资金支持。
3、转制的原则。对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给予扶持,对保留旧的企业机制不动的原则上不给予资金支持。
4、集中资金办大事的原则。在资金使用上,坚持集中资金办大事,资金投入讲效益。对纯为本系统生产、经营的项目不从零点支持;坚持重复建设的不支持;科技含量不高、经济效益不显著的不支持。
二、支持的形式(一)对需要向中央有关部门申报支持、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按市政府农办、市计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农口单位争取国家各部委支持立项需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暂行管理办法》(京财农〈1998〉1403号)执行。
(二)对农口局、总公司自建项目,区别不同情况,由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1、凡能纳入《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农民致富步伐若干政策和意见》的项目,一律纳入。
2、不能纳入九项政策的项目:
(1)对带动农民致富,作用较大,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择优给予扶持。按照项目总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或按当年贷款额的利率给予不超过2年的贴息。
(2)对本行业、本系统具有较大促进发展作用,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一是鼓励企业充分利用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或银行贷款等,并按当年贷款的利率,给予一年的贴息;二是委托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参股入股的形式给予适当的扶持;三是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管理与监督1、市政府农办、市计委、市财政局联合组成项目协调审核小组。
2、市审核小组每年对支持项目审批两次,即5月31日前批一次,8月31日前审批一次。
3、项目审定上报由有关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分别上报市农办、计委、财政局。各主管局、总公司在审定项目时,应按以上原则并符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各主管部门应将制定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及时上报市农办、市计委、市财政局)。
4、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有关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市有关部门将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待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