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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计提及划解比例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财农税字[2000]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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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降低税收征收成本,规范征收经费管理,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的计提及划解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征收经费计提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15%;划解比例为省、市(州)各为3%,县(市、区)为9%。

    二、征收经费原则上按征收总额计提,但鉴于农业特产税收入在部分县(市、区)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因此,县(市、区)计提基数以2000万元为最高限额,超出部分均不再计提。

    三、各地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提取征收经费并在年度决算时逐级划解。

    四、征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仍按《湖南省农业税收经费管理规定》(湘财[93]农税字第114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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