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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泰国国际航空公司司机杨宝忠所涉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的复函

【时 效 性】 公交管[1997]第1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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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领事司:

    来函收悉。经我局调查,复函如下:

    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即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并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在调解书上签字。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杨宝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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