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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二[1995]4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京财预[1995]14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区、县地税局可将按10%计提手续费中的70%用于支付给代征单位,30%专项用于有关协作单位的开支。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和函复

    京财预[1995]1415号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京地税二[1995]293号“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请示”收悉。考虑到出租房屋税源小、地点分散、涉及面广、征管难度大,为调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征税款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1994]财预字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77号文件精神,同意对委托给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及其他部门对出租房屋代征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10%的比例计提手续费。

    特此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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