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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气功减肥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1998]10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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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1998年2月18日,湘地税函[1998]106 号复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抄送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气功减肥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请示》(潭地税函[1998]127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湘潭市女友减肥健美中心利用气功为肥胖妇女提供祛脂减肥服务,并按一定的标准收取费用,而不是将这种气功传授给需减肥者。这既不是医疗治疗行为,也不是文化体育活动,其实质是一种提供劳务,取得收入的应税行为,符合营业税法规定的服务业征税条件,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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