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烟专[1994]第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工商法规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近期接到部分省、市烟草公司反映,一些卷烟生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利用国家对出口卷烟的种种优惠条件,盲目扩大产量,并将“专供出口”的卷烟直接发售到国内经营企业,冲击了国内市场,扰乱了卷烟正常流通秩序。为此,国家烟草专卖局再次重申:
一、严禁各烟草生产企业将“专供出口”卷烟直接调给国内卷烟经销单位。
二、国内烟草经销单位不得经销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把关。查获的“专供出口”卷烟,应按走私烟处理。
三、对已发出的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经销单位要作退货处理。
四、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将依法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