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发改能源[2009]299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07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03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促进我国风电产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我国风电产业发展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风电市场的需要,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取消《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204号)中“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不满足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风电场不允许建设”的要求。
二、风电项目设备由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招标采购。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风电项目设备采购。
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对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为风电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