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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发[1998]2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就地纳税的中央企、事业单位、中央与地方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缴抵顶下年,少缴的应补缴。

    二、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大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做好纳税辅导,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力度,提高征管质量。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省局将组织力量,对企业所得税入库情况、执法情况进行交叉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国税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差的地市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接受地方国税部门监管的各汇总纳税(合并)成员企业的汇算清缴,由所在地汇缴成员企业向当地国税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所在地国税部门应按照省局皖国税发[1998]186号通知规定进行监管检查。成员企业于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不能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提供反馈单的,所在地国税机关有权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汇总纳税资格,并依法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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