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2000]10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各级国税部门收费行为,加强税务经费集中管理,强化财务核算和审计监督,省局决定统一全省国税系统工本费发票及内部收款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一)工本费发票适用于各级国税部门按同级物价部门核定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系统外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发票工本费,税法宣传或税收业务资料工本费等。
(二)内部收款收据适用于国税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或部门之间按规定收取或代收取的工本费、资料费、书刊费、税务服装制做费等。
二、管理要求
(一)工本费发票及内部收款收据由省局统一印制,工本费发票由各市、地、县局的征管部门按普通发票进行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内部收款收据的逐级报领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验收、核销和保管工作。
(三)各单位财务部门应设置“内部收款收据领发登记簿”,按使用单位设置明细账,将其数量和起止号码登记入册,使用单位领票时,须持“领购簿”领用并当面点清数量、检查编号。
(四)使用单位开具收费票据时,必须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规定的联次如实填开,不得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