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地税函[1999]23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四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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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法规应用解释》是由四川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和四川省农牧厅审定,由四川省农牧厅于1993年2月正式印发的地方性农民负担管理法规应用解释汇编。其目的是帮助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正确理解有关农民负担法规条文的含义,指导农民负担管理执法和司法工作。各地在贯彻中,部分农民对《解释》第八问“目前全省农业税征收比例为常年产量的3.3%左右”一句理解不尽一致,以致引起征纳纠纷。为此,四川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就此条文答复安岳县人大常委会。现转发你们,请各地按此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