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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中税务登记证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国税征发[199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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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全省征管电算化进程,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省局将对各市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收费集中一部分统一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省局对税务登记证收费集中标准为每套25元,即税务登记证收费50元,扣除制作费用和其他费用后的余额。省局根据各市换发税务登记证户数,分别核定上解款数(数额附后)。

    二、各市务于10月31日前按省局核定的数额,将税务登记证款上解省局。各市在汇款的同时,请将汇单复印件报省局征管处备查。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顾大局,识大体,积极支持税收电算化工作。要克服困难,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登记证款的上解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挪用,截留或拖着不办。省同对集中的税务登记证款本着取之于市,用之于市的原则,全数用于各市微机的配备、计算机的应用与开发,进一步改善征管条 件,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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