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售房款更新改造住宅电梯和住宅供电设施的通知

【时 效 性】 [97]京房改办字第09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1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为支持各单位更新改造住宅电梯和住宅供电设施工作,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各单位可以使用售房款更新改造住宅电梯或改造住宅供电设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更新改造住宅电梯或改造住宅供电设施时,可以使用本单位的售房款。

    二、各单位在发生更新改造住宅电梯或改造住宅供电设施支出时,应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企业单位在“住房周转金”科目中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在“住房基金支出”总帐科目下的“维修管理支出”科目中核算。

    三、各单位使用售房款时,按京财建(1995)936号文件规定,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住宅电梯更新改造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住宅供电设施改造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的分中心办理售房款支取手续。

    四、严禁各单位借用住宅电梯更新改造或住宅电设施改造的名义挪用售房款。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