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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5]2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将东北电力集团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由每千千瓦时3元,调至每千千瓦时3.5元。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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