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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供销社等单位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1999]17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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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省供销社、农垦集团公司、皖中集团公司三单位因管理体制改革,由行政事业系统管理转换为企业管理,但仍行使部分政府职能,承担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财政部门对其或取消行政经费的划拨或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为了弥补经费不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及《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皖地税二字[1997]181号)规定,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向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和业务费用的支出。为了配合国家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对省供销社等三单位向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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