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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头屯河工业区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所字[1997]8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12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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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市国税二字[1997]92号《关于明确头屯河工业区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国函[1994]90号确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地理范围,头屯河工业小区不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因此,不能享受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头屯河区工业小区注册登记的由国税局负责征管的各类企业,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优惠政策已停止执行的除外)。

    三、对符合政策规定予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请严格按新国税所字[1 995]25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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