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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关出口退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进字[1997]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我区边境地区生产企业既取得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权又取得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其出口货物既有自产货物又有外购货物的,一律按“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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