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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自行出资出版著作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1999]2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个人著书自行出资销售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黄地税[1999]1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个人自行出资出版著作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其自行销售或委托销售取得的所得,扣除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相关成本费用(购买书号费、印刷费等)和税法规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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