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1999]22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个人著书自行出资销售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黄地税[1999]1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个人自行出资出版著作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其自行销售或委托销售取得的所得,扣除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相关成本费用(购买书号费、印刷费等)和税法规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