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1999]39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抓好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日常检查工作,现将各区县局反映企业所得税涉税工作中遇到的若干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对文化事业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为鼓励社会各界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重庆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经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一)对专业文化表演团体和艺术院校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艺术馆、文化馆(站)、国画院、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影剧院(队)的捐赠。
(五)对文化事业单位举办公益性文化活动的捐赠。
二、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企业)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受赠人接受捐赠的实物(含现金)计入资本公积。
三、对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含建安工程承包人),应按规定的征管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学校学生食堂征免税问题为支持教育改革,对普教(含高校)实行教育与服务分离,凡是由学校出资,学校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的学生食堂或企业征免税问题,按下述原则掌握处理:
(一)对学校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食堂或企业,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学校直接供应食品的学生食堂或企业既有对内供应,又有对外经营的,应分别设帐。分开核算能够划分清楚的,对内供应部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经营部分应照章 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类食堂或企业既有对内供应,又有对外经营,未分别建帐核算,划分不清楚的,一律应照章 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凡学校食堂或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应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新办企业必须是从无到有,才能按新办企业对待。军队、武警、政法机关移交地方企业,以及其他兼并、重组企业的企业法人、资产、人员等诸方面情况相应发生变化,这是正常情况,一律不能按新办企业对待。
六、关于企业总机构收取管理费问题
(一)企业集团(总机构)收取管理费,市级企业报市局审批,区县级企业涉及跨区县的报市局审批,其他区县级企业,由区县地税局审批。
(二)凡企业集团(总机构)收取管理费未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未使用专用发票的,一律不准予税前扣除。
(三)企业集团(总机构)收取管理费年终有结余的,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计税工资税前扣除的掌握问题
(一)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仍按去年的标准掌握扣除。
(二)实行计税工资税前扣除的职工人数的确定,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 件:
一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是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要以劳动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岗职工人数为准。
(三)实行计税工资企业的临时工工资原则上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最高限额的前提下按实列支。对特殊行业、特殊工种,如高温、高空、有毒有害作业的,对计税工资最高限额有突破的,市级、区县级企业分别报市局或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实行计税工资企业,1999年按规定调资的实际支出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同意税前扣除。
八、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和包干工资办法企业税前扣除问题。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和包干工资办法的企业,只要符合“两低于”原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经批准的工效挂钩和包干工资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九、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和企业集资利息、以及企业与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的利息支出,年利率在6%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6%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
十、执行纯益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乡镇集体企业,应按规定享受减征10%的应纳税额照顾,专项用于社会性支出。
十一、股份制企业实行派息分红的,除供销合作社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98号)规定办以外,其他股份制企业支付的股息,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二、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实行汇总纳税企业的工资(计税工资、工效挂钩工资)、业务招待费由汇总纳税总机构按规定标准、比例扣除,对超过规定标准和比例的,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自行进行纳税调整。
(二)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在实施纳税检查时,原则上对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计入工资、业务招待费科目的不作纳税调整。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实施纳税检查宜在次年11月初到12月底进行,纳税检查除工资、业务招待费科目以外,对应计未计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认真的复核审查。
十三、对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99年应缴未缴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一律不准予税前扣除。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在以后年度补缴时,在补缴当期允许税前扣除。
十四、区县级集体企业(含乡镇集体企业)凡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加速折旧的,一律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加速折旧的年限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万州、黔江开发区代管县所属集体企业需要加速折旧的,一律报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十五、凡企业支付给下岗职工生活费和下岗职工一次性买断工龄自谋职业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十六、集体、民营建安企业的工资含量一般掌握在按建安工程收入的23%以内,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到24%,需要提高工资含量比例的,必须报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报市局备案。
十七、乡镇集体企业建农补农资金按销售(经营)收入1‰至2‰计提,支付列支的,允许税前扣除。财务处理在“企业管理费----其他”中列支。
十八、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逾期1年以上的利息,均应按实际收到利息和实际支付利息的时候作为利息收入或同意税前扣除。
十九、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中外合资企业在“二免三减”期间,中方企业分回的利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关于农机站1999年度征免税问题。
关于重庆市农机局所属农机站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征免税问题,仍按渝地税发[1998]409号文件精神,对农机局下属的农机站在1999年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掌握处理意见,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抵触的应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