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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证监〔1998〕5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证券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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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27日证监〔19985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1998135号文件和我会证监〔1998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证券交易中心进行清产核资,必须做好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资产评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评估的基准日一律定为1998930日。必须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期自证券交易中心开业起(以营业执照为准)至1998930日。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协调好各方面工作,按期完成清产核资。

二、清理整顿方案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我会,方案的具体内容应按照证监〔199853号文件的要求列示。

三、证券交易中心的改组,可在我会颁布证券经营机构有关管理规定后遵照执行。

证券交易中心可改组为证券营业部,几家证券交易中心也可合并为证券经纪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改组为证券经纪公司的,除净资产、自愿入股的席位费可转为资本金外,不得另外增资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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