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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转设为辽宁何氏医学院的通知

【时 效 性】 教发函[2011]1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11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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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转设为沈阳视觉医学院的函》(辽政〔2010242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转设后拟用“辽宁何氏医学院”名称的函》(辽教函〔201181号)均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经研究,现同意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转设为辽宁何氏医学院,学校代码为13610;同时撤销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的建制。辽宁何氏医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何氏医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3000人。

四、该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请认真履行沈阳医学院与沈阳何氏眼科医院签订并报我部备案的《终止合作举办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辽宁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 辽宁何氏医学院章程.doc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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